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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规划国土委:旧居住区建筑不满20年不能改造
  • 2010年06月17日
  • 6月13日,市规划国土委正式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规定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城中村、老屋村,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方可申报。
      
      指引特别提出,以下四类建筑不能申请进行城市更新: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零散用地、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危房可申请城市更新
      
      该指引规定,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申报应提供拆迁补偿方案
      
      为了确保公共设施的建设,该指引规定,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
      
      此外,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方可申报
      
      指引还规定,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的权利主体应具备更新意愿,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一、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单一宗地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
      
      二、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城中村、老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或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拆迁范围内涉及多个地块的,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占到拆迁范围用地面积4/5后,方可申报。
      
      此外,该指引规定,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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