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居型商品房十年内禁上市
- 2011年02月14日
- 作为深圳在全国首创的保障性住房系统中的新形式,安居型商品房将成为未来深圳保障性住房主要构成。前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就《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十年后才能取得产权上市交易。售价不超过商品房均价的七成,单套户型面积最大不能超过90平方米。
购买十年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 目前国家对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有五年内不许上市交易的规定,而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规定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产权所有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也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该安居型商品房。但申请回购须具备符合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户籍迁出本市四种条件之一。 自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回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10年)】。 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蔼贫表示,这就意味着,在十年内,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将不能上市交易,如果要出售,只能由政府采用按照原价回购的方式。 此类住房六成面向人才 深圳市常务副市长吕锐锋曾表示,安居型商品房是深圳在全国的首创,旨在解决既不符合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房的“夹心层”及人才的住房需求。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中提出,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将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其中还量化规定,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 与经济适用房不同,安居型商品房在市场定位上,被认为是介于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之间的一种住房形态。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的标准拟定,经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适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户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参与起草专家详解《办法》亮点 没有设置资产门槛 “安居型商品房这个概念,都是深圳在全国的首创,目前出台的《办法》,可以说是一个创举,在全国都有借鉴意义。”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蔼贫作为参与了该《办法》草案起草的专家,表示深圳此次出台安居型商品房及其管理办法的创新意义,值得期待。他分析了安居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安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购买条件 安居型商品房购买者不需要有资产收入等方面的条件,因此将更多覆盖解决既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本身又确实购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在此前保障性住房体系中,这部分群体属于被“边缘化”了的人群,从目前购买条件设定来说,在价格上高于经济适用房,但低于一般商品房的安居型商品房,从深层次有利于促进深圳住房分配的公平化,为深圳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吸引提供解决之道。 价格定制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限定房价,由开发商竞争地价,政府怎样都不会吃亏,而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则采用限定地价、房价向下竞争的方式,实际上政府已在让利,并提出了规定十年内不许上市。在建设模式上,安居型商品房更倡导社会资金的介入,更多的是由社会开发商建设,政府出政策,建设速度会有大大加快,也会促进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发展。 ■购买条件 深户无住房 连续五年缴社保 在购买条件规定上,《办法》规定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 ●购房者必须具有深圳户籍以及无自住房。 ●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时连续缴费5年以上 ●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为3年以上;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以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