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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期交房 擅改赔偿 “锦绣和山”让人难心安
  • 2006年09月07日
  •     买了期房,相信很多消费者都在算着时间期待入住的日子,但并不是所有的业主都能等到满意的结果,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前段时间,焦点房地产网不断收到“锦绣和山”项目业主的投诉,在八月三十一日焦点网举办的“焦点房谈”节目中,一位业主来到直播现场控诉了发展商延期交房而且擅改赔偿标准的行为。

      该女士说,去年她在布吉“锦绣和山”项目买了一套房,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发展商应该在6月28日交房,并约定如果迟延交房,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对业主进行赔偿。在交房日期将临之际,发展商说有些问题要延迟一个月交房,并不提赔偿事宜,过几天,又发了一个函说要推迟到8月31日才可以入伙,而昨天正是这个日子,而交房依旧是一句空话。

      前几日,发展商东方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倒是给众业主发了关于赔偿问题的函件,不过令人惊讶的是该函完全是一个霸王通知,至于为何未能按时交房,发展商含糊其词,而且将交房迟延的赔偿标准单方面改为万分之一点五,记者看到投诉业主拿出的合同文本上明确写明的赔偿标准是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三。而且送达该函发展商根本没有露面,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直接发给消费者。

      各业主对发展商该无礼行为非常愤怒,找发展商理论时,发展商却把皮球踢给了建筑商,认为是建筑商误期造成的责任,焦点连线建筑商的负责人,他则声称:“由于政府配套规划以及水务局供水不及时的原因,照成工期无法按时完成,他也没有办法。”关于消费者普遍气愤的延期交房赔偿问题,记者联系发展商寻说法,发展商负责人避而不见。建筑商则认为提出万分之一点五的赔偿标准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错误,业主们如果不同意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律师就交房迟延和赔偿纠纷的说法是,发展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如果延期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给予赔偿,发展商单方面变更赔偿标准,而且也没有经过全体业主认可,应该是无效的。

      由于业主和开发商才是合同双方的主体,而不是建筑商,因此交房纠纷和赔偿事宜的交涉也应该以开发商为对象,但直至发稿为止,发展商还是没有就何时入伙及是否履行合同赔偿标准给予任何回复。焦点房地产网将继续关注该事件新的动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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