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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碧水龙庭业主诉开发商擅自改规划 业主一审败诉
  • 2008年12月23日
  • 碧水龙庭业主李先生诉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一案,11月27日上午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12月19日,业主代理律师刘子孺拿到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已给碧水龙庭发放许可证为由,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58元,由原告负担。
      
      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业主律师刘子孺,他表示业主不服判决结果,将上诉;并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将规划局告上法庭。
      
      记者了解到,在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法院就业主起诉开发商改变规划的三个焦点问题,以及房屋质量问题分别给出了判决意见(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原告诉称碧水龙庭小区容积率为2.99,属违反规划严重超标的行为。本院认为,容积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告在项目报建、预售时的申请和验收时的状况确定,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颁发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认定碧水龙庭建筑容积率≤2.8,被告向原告交付房产时,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已经向被告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说明规划主管部门已经认定被告开发的碧水龙庭项目的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而且2008年6月10日被告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合同中也确定项目建成后的建筑容积率≤2.8。因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确定涉案房产并未超过规定的容积率,原告以此拒绝入伙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购房者同意,擅自将该小区一期和二期共有的水景进行改变。本院认为,被告的宣传图册中只有小区实景拍摄,只是宣传小区预售时的状况,实景拍摄照片中显示小区大门存在水景,但被告并未承诺向原告交付的房产是水景大门,原被告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大门有水景,规划部门亦没有认定被告交付的房产应是水景大门,被告交付的房产所在小区是否存在水景大门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所以被告交付的房产符合合同的约定,原告不能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且被告庭审中提出小区大门有共用水景,在一期业主入伙以后,有业主提出水景对小区内儿童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因此将水景变成绿化并无不当,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认定被告存在变更规划的行为,故被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称被告建设的碧水龙庭幼儿园占地不足3000平方米,本院认为,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已于2006年向被告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要求碧水龙庭幼儿园建筑工地面积2100平方米(单独占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碧水龙庭幼儿园建成后,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就幼儿园已向被告颁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定被告建设的碧水龙庭幼儿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以上事实说明被告建设的碧水龙庭幼儿园符合规划要求,即幼儿园占地足够3000平方米,不存在面积不足的问题;且原告主张的幼儿园占地不足3000平方米只是原告的自行测量,没有专业机构的测量报告,故原告以此拒绝接收涉案房地产的不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称涉案房产质量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包括墙面漏水、裂缝、天花板凹凸不平等。本院认为,被告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于2008年4月14日对涉案房产的建筑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此后深圳市建设局向被告颁发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说明涉案房产的建筑工程质量已经得到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不存在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涉案房产进行验收,原告以此拒绝接收涉案房地产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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