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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取消 商品房销售证按楼核发
  • 2004年07月02日
  •      7月1日《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取消后,房管局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新的规则,7月1日后,房管局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其中,多栋楼房占用的土地签订一个出让合同的,合同中每栋或多栋楼房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按共用分摊土地的原则计算: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整栋(多栋)楼房建筑面积×宗地总的土地使用面积/宗地内总建筑面积。

      整栋(多栋)楼房分摊的土地,首次申请土地登记的,按共用宗地进行地籍调查,核发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他分摊的土地,再次进行土地登记的,如共用宗地范围与上述进行地籍调查的共用宗地一致,直接进行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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