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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照片做广告 深圳万科地产被判赔一万元
  • 2004年12月23日
  •    刊登在内部刊物的照片,可以随意转发用作广告吗?不久前,一位市民以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自己同意而被深圳万科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用作广告图片,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将深圳万科告上了法庭。近日,罗湖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深圳万科赔偿1万元并书面道歉。

      2000年5月,原告张某某将其摄影作品及文字说明交给深圳万科内部发行的《万客会通讯》发表,并收到了后者给付的稿酬40元。后来,深圳万科未经张某同意,又将该相片刊登在一家纸质媒体上作为一个新开发楼盘的广告宣传图片。张某某认为,深圳万科未与自己协商就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并用于营利目的,构成对自己著作权的侵害,遂将深圳万科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7万元损失。

      深圳万科认为,张某某的作品经《万客会通讯》第7期刊登后,该作品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已发表作品。深圳万科于2000年6月28日向张某某支付了使用该作品的费用人民币40元,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侵犯张某某的任何权利。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发表在其内部刊物上的作品用于正式的出版物上做广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自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判决:深圳万科向张某某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认可;被告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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