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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年起深圳施行出租屋不得留宿“无证”人员
  • 2004年12月29日
  •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新修改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出租屋统一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新规定明确要求,出租屋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房屋租赁合同须登记备案

      根据新规定,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新规定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四类房屋不得出租

      新规定明确规定,下列4类房屋禁止出租:一是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是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三是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对上述房屋出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负有治安义务

      根据新规定,房屋出租人负有明确的治安义务,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动予以协助,出租人委托他人协助的,应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严禁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

      新规定要求出租屋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性质,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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