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是1996年实施的,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个别规定较难操作。如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违法建筑、附着物、在建物实施强制拆除”,而“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违法建筑”,则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这种处理办法经常引起执法纠纷。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均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将对以上修改意见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