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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不办证逼急开发商 担保有风险无奈上法
  • 2005年05月10日
  •     面对担保风险开发商上法庭,法院判决业主交纳31万相关税费并办理产权证

      业主迟迟不办房产证,“着急上火”的房地产公司最终上法院“找说法”。今日上午,朝阳法院向媒体透露,该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决业主必须交钱、办证。

      2002年7月,业主刘某与北京松瑜花园房地产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以数百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但让房地产公司为难的是,尽管在购房协议中双方约定“应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相互积极配合”,可刘某在接到办理产权证的书面通知后,耗了一年多就是不肯办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房地产公司将刘某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刘某认为筹办过户手续的时间比较长,而且还要为此支付31万元的各种税费,这对于有意将房屋转手的他来说“会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因此,刘某才没有办理手续。同时刘某认为,只要自己在房屋贷款上按时交纳不拖欠,房地产公司就不会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仅是购房者的权利,也是购房者的义务。而且,如果刘某不及时办理上述手续的话,依据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将因此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进而不能免除房地产公司的还款保证责任,损害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以刘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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