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
张女士曾于2003年跟随一个看房团在龙岗某商业中心购买了一个产权式商铺,约10平方米,总价约14万元。扣除返回的3年租金,她支付了6800多元的首付款。在办理按揭时,张女士的申请未能得到银行批准。经协调可以办理按揭时,张女士对于商铺的投资前景产生了疑问,又放弃了按揭申请。她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了购铺合同,并要求退回首付款,也得到了开发商的同意。但虽多次催促,至今张女士也没有拿到开发商口头同意退回的首付款。
记者调查
经记者了解,张女士所购的商铺,建筑面积4.07万平米。曾因“6000元首期买10万铺”而名噪深圳,一时引来抢铺潮。2003年9月,某家居广场进驻这里,但经营一直不景气,并于今年2月撤出。据了解,不久后一个家居装饰商场又将进驻开业。随后,记者以张女士朋友的身份与发展商取得联系。据发展商合同部的刘先生介绍,由于资金紧张,周转不过来,退铺款一直没付,并一再强调,款一定会给的,只是时间问题。此外,他在谈话中还提到“他们那批的都还没给”,原来这样的情况并非张女士一个。
律师支招
就张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梁刚律师。据他介绍,此前也接触过很多类似的案例。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张女士的情况,未办理按揭,双方均有责任。但既然经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双方没有协商违约金事宜,开发商应该退还张女士的款项,而张女士最好能积极争取到开发商的书面承诺。
此外,梁律师特别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审慎地考虑自己取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以及风险。为避免办不了按揭的风险,购房者最好在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购房者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发展商同意双方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在10日内将所付的房款全额退还。”这样才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