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3年时间未为购房者陆女士办好房产证,陆女士遂将其告上法院。昨天,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由开发商返还陆女士20余万元购房款,以及购房契税、购房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陆女士将房屋交还开发商。
1999年7月16日,陆女士在朝阳京通新城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为20余万元。开发商———北京华润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契约签订后30日内,双方持契约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同年8月,陆女士搬进新家。收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后,陆女士于2000年8月交了各种办证材料及相关费用,但3年后,她仍没拿到房产证。今年3月,陆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陆女士胜诉。
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二中院。开发商称,他们已把办理房产证的业务委托给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公司在得知该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而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后,已将该笔费用追回并于2003年7月转交给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部门,只要陆女士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两审判决均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后30日内,持契约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但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后,于2000年8月收取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费用,但其在收取费用后未为陆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直至去年7月才向有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其行为有悖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责任,依法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陆女士应将所购房屋腾空后返还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