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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维修资金不获物管资质 "管家"的"13条禁令"
  • 2004年08月12日
  •    深圳物管资质管理办法与国家法规并轨,首批460家物管企业获资质认定。新规强化业主权益,同时强调———

      挪用维修资金不获物管资质

      根据新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管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前一年内,如果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13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不能获得资质认定,失去继续从事物管的资格———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我市已完成与国家资质管理办法的并轨工作,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悉,并轨后的管理办法将加大对物管企业的约束力度,强化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并轨管理利于扩张

      据介绍,深圳从1996年起率先在国内推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实行甲、乙、丙级和临时资质的资质管理制度。今年5月1日,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实行一、二、三级的资质管理制度,新成立的物管企业核发三级(暂定)的资质证书。

      为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用了半年多时间,开展深圳物管企业资质与国家物管企业资质管理的并轨工作。专家认为,深圳物管企业统一拿“国家通行证”,方便了深圳物管企业拓展国内其它城市的业务,有利于深圳物管企业“立足深圳,放眼全国”的发展战略的实现。

      首批“管家”下周领证

      目前,该局已正式下文公布了第一批审核合格的460家物管企业名单,同时在深圳物业管理信息网(www.szhouse.gov.cn)和《住宅与房地产》上进行了公告,首批经审核合格的460家物业管理企业下周将领到国家二、三级资质证书。对于300多家还未上报材料和100多家上报材料不齐备的企业,该局物业监管处将按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办时间(最迟不超过今年11月份),逾期仍不补办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有近千家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合法的资质。今年9月,全市将开展物业管理执法大检查,此次行动将联合工商部门,注销一批申领了物管经营项目但一直未开展经营的物管企业,重点查处一批超资质管理范畴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

      “十三条”强化业主权益

      通过国家资质的换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的诚信档案,档案中将把企业的资料在网上进行公示,直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有专家表示,深圳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与国家法规的并轨,对业主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通过加强资质核定管理,迫使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抬高了物业管理企业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惩罚代价,有利于强化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背景新闻

      物业管理是块大"蛋糕"

      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全市共有正式注册的物管公司703家,从业人员10余万人,管理全市3544个项目,管理总建筑面积1.85亿平方米。此外,180家深圳物管企业在国内其它80多个城市接管项目491个,管理总建筑面积6147万平方米,市外顾问项目344个,顾问总面积5459万平方米。在建设部颁发的一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78家企业中,深圳有25家,超过32%的比例。

      “管家”的“十三条禁令”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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