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购者终身不能再申请
- 2011年04月27日
- 终身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严厉处罚,将只会出现在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处罚中。昨日,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出台仅10个月后,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版本。“保障性住房条例实施10个月就出现了法规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问题,立法如何才能符合大多数市民要求,是值得人大立法机关思考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傅伦博表示。
处罚力度加大或面临诈骗罪处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对弄虚作假行为采取罚款5000元的措施,被指处罚过轻。 昨日表决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对多处条款作出重大修改,尤其是在造假骗租骗购的处罚方面,提出重罚违规申请保障房者。申请成功后被主管部门发现的骗购者,最高可罚款20万元,是现行罚款额的40倍。 根据表决通过后的条例,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分处罚对象:骗租者十年内不能再申请 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稿中,对违规申请,骗租骗购保障房的申请者,均提出终身禁止保障性住房的处罚规定。而经过审议后,这一内容有了重大修改。 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分。为此,表决稿修改了相关内容,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追究责任单位:出具假材料罚款翻倍 在分组审议中,聂政光委员提出,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主要是申请人的责任,但是也不能排除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这些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应该更大一些。 而此前,提交审议的条例修正稿规定,“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被认为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经常委会研究,在《表决稿》中,将“处五万元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信用记录:不良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此外,在此次修改中,还增加了对骗租骗购者在社会征信上的影响。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严重违约的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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