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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公积金利息补贴昨实施 最高达利息总额12%
  • 2012年12月26日
  • 从昨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本人,在销户提取时,可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利息总额的12%。
      
      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获悉,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享受政策优惠的相对公平,对于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日发布该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为基数,按照缴存年限的长短,方案明确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即累计缴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5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5%给予补贴;累计缴存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8%给予补贴;累计缴存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12%给予补贴。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始缴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2年8月28日,深圳住房公积金累计单位开户数8.24万个,个人开户数500.19万人,累计开户人数稳居全国前列。尽管深圳公积金制度出台较晚,但借鉴了国内各大城市的优秀经验,同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继续积极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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