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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上调 基数调至14752.5元
  • 2013年07月02日
  •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调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3921元调高至14752.5元(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自2012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6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7月份申报时适用)。
      
      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只有工资单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他举例说:单位和个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分别缴存公积金3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应发4000元(未含单位缴存公积金300元),扣除个人缴存公积金后实发3700元,应按3700元所得额(已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计税,而不得在3700元基础上再扣除一次单位缴存的300元公积金。也就是说,其“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为4300元,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共600元公积金后,按3700元所得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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