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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禁断水电强行拆迁 补偿金不到位不准拆迁
  • 2004年10月21日
  •     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将无法得到拆迁许可证;严禁断水断电强迫居民搬迁。

      昨日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10月30日前,北京市建委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保证拆迁工作规范进行。

      为杜绝在拆迁工作中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通知》要求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强制拆迁中住户被砸的窗户

      以往将拆迁费用承包给施工单位的“大包干”,即由承包者决定施工方式、期限的行为也将被禁止,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

      在《通知》里,对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也做了严格规定。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将无法得到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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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拆迁补偿金”将以专款专用的方式得到规范。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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