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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二审 拟规定征地价格至少五年调整或新公布一次
  • 2019年06月26日
  • 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此次二审稿拟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征地价格进行细化,规定征收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所依据的片区综合地价,当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与上一次草案中规定,片区综合地价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而言,有了更明确的表述。

    据悉,此次修改后的二审稿内容明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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