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15新政细则曝光,涉及多项近期置业者关注的问题落地!
细则重点如下:
1、7月15日前交易的, 不受新政影响。以网签或定金交付时间界定,定金可以是近亲支付。
2、7月15日前已取得准予落户的,并认定7月15前在途房产交易的,不受新政需交3年社保影响。
3、落户未满3年,但个税或社保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的,可购买一套商品房。
4、连续缴纳社保资格判定:
<1>、深户购房之日前3年内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 3 年半内累计缴纳3年社保,仍有购房资格;
<2>、非深户购房之日前5年内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 5年半内累计缴纳5年社保,仍有购房资格;
5、在深圳退休,退休之日前,深户能提供连续3年个税或社保,非深户能提供连续5年个税或社保,仍有购房资格。
6、疫情期间社保断缴,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为社保连续。
7、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符合购房条件的,商品房只能登记在符合条件一方说双方名下,不能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一方名下。
8、赠与形式转让商品房,受赠人应符合购房资格。
9、夫妻离异3年内购房,按离异当日原家庭拥有住房总套数计算。
<1>、离异前家庭在深圳无房,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购买 1 套;
<2>、离异前家庭在深圳有1套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购买 1 套;
<3>、离异前家庭在深圳有2套及以上房,离异后任一方都不可以购买;
10、购房之日前3年内离异有2次及以上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房产套数按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以下是政策全文:
一、关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
(预)录入:
1.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上述定金、购房款转账人需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在 2020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提出申请。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
尚未在我市落户,但在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 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 5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 1 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 3 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 3 个月(含 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 3 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36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 5 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 5 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60 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 36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 60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
(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 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四、关于离异人士购房
(一)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 3 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从离异之日起 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 1 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 1 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 1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 2 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 3 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 3 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 3 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五、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标准认定,执行时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相关
规定。
六、关于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
(一)《通知》下发 10 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系统开发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办理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授权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抵押合同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数据将自动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三)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的交易(时间节点参照第一条执行)可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七、关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
(一)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及时汇总梳理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并定期对外发布,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严控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对于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政策出台之前已发布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下架。
(三)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每月 7 日(含 7 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居间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送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法采取暂停网签权限等措施,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其他
购房人在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