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新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得超过100㎡
- 2005年07月21日
-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规定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按该规定,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
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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