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业主全权委托时不应把合同签字、收款等重要事项委托给受托人“房子卖了5个多月我才拿到房款,房款还被吃了7.5万元。”近日,市民钟惠兰向记者反映了她的遭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徐林表示,房产交易中全权委托要慎重,委托时不应把合同签字、收款等重要事项委托给受托人,同时还要减少受托人数量,掌握受托人的详细情况。
签三方合同5月后收到房款
钟惠兰称,今年3月她通过深圳市中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意达)找到了买方谭智忠,并在3月28日签订三方合同,注明售价48万元。后在中介积极建议下,钟惠兰将房屋交易全权委托给中意达和深圳民生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吴一会(多方调查后身份依然无法确定)、杨明友(中意达工作人员)等11人。
直至8月17日,中意达说房子已过户给谭智忠,随后钟小姐收到房款33.48万元(48万元售价扣除2万元定金、10万元原按揭款以及1万多元营业税)。
8月下旬,钟惠兰发现房屋真正的买家不是谭智忠,而是陈某。陈某出示了他在深圳市港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港都地产)签的居间合同和深圳国土房产局的买卖合同,合同显示房屋售价为55.5万元(比48万元多出7.5万元),前后两份合同的卖方分别为吴一会和杨明友。
杨明友向记者表示,7月底谭智忠叫他去深圳国土房产局过户,当时谭智忠在场,但签订正式合同时买方并不是他,而是陈某。近日,谭智忠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自己收了7.5万元的差价。
全权委托应注意3大问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徐林认为,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涉及两家中介、一家担保公司、两个买方、11个委托人。钟惠兰首先要弄清楚到底最终的成交价是多少,其次要看谁把最终房款拿走了。弄清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后,钟惠兰可向法院起诉拿走房款的人,要求偿还差价。
据徐林介绍,目前因为全权委托导致的纠纷较多,业主在做全权委托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3个方面:一是委托的权限,对于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收取房款等重要事项,最好不要委托给受托人行使;二是受托人数不要太多;三是要留下受托人的资料,例如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