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物权法》实施之后,按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李明和王芳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李明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李明有权处置该房产。这样一来,秦某购买李明名下登记的房产并经过户取得所有权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在这里,《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由于《物权法》本身就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律,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为共有权人。